《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规范与倡导、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从公共文明、健康文明、交通文明、生活文明、旅游文明和网络文明6个方面进行了基本规范,并进行了倡导规范。《条例》还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明确了处罚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管理,促进人们知、信、行有机统一,提高全市人民文明素养和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提供了有力依据。
《条例》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对文明行为的新要求。在制定过程中,紧密结合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长期实践和打造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吸纳了我市在创建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以问题为导向,把长期困扰我市创建工作的短板弱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纳入其中加以解决,充分体现了佳木斯地域特色。(记者 潘蕾)